2)他是不是凶手?3_大案迷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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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淹死了的女人的东西,所以没有早些时候向警察报告。等到任平被警察传讯时,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,所以才向警察报告。任平把项链送给我时,只是说‘我在路上捡到这个,你有兴趣就送给你’,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。”

 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,任平的涉嫌已基本认定。他于是被扣押了。

  认为他有罪的刑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任平的罪状。

  一、任平持有被害者的项链。其所谓捡到的乃是谎话。

  二、残留于被害者内的为血液ab型男子的,此与任平血型吻合。

  三、任平由“春秋山庄”至红叶谷车站前商店步行往返所费时间过长。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的路程,实际花费时间达78分钟。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任平对贺杉犯罪所费。

  四、任平在去的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,但在回程上则无。根据推测,任平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。“春秋山庄”的邻居大婶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“匆匆忙忙地回来,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”,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田莲作证说:“任平回来时神态慌张,而且略微显得兴奋。”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。

  部分刑警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——任平于6点10分从“春秋山庄”徒步走出后,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,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商店。他在这里买小食品费时约5分钟,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。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贺杉,于是向她搭讪。被害者贺杉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公交车在红叶谷站下车,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,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。由前后时间来推测,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。

 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,只是见色起意,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,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前小道,于7点前走过这座吊桥,依据位于该吊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证词,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广告时,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过吊桥。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,无法确切辨认,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贺杉,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,这一点该不难判断。

  依据推测,走过吊桥后,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,同时向她要求。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,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,或在扭打之际掉落。

 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,以方式逞其。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,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,或大吵大闹不已。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。此为证明。

  根据推定,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河水中而使她溺毙。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,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、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时碰伤的。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,到发现场所——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。

  依据推测,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,只是河心水流相当湍急,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,始终未被发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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